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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施细则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统筹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稳定就业,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院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院和高等职业学院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我院安排或者经我院批准自联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我院把岗位实习细分为跟岗实习就业实习。跟岗实习是指由我院根据五年制大专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五年一贯制大专学生在第七个学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就业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应届毕业生通过校园大型“双选会”、校园“专场招聘会”、网络求职、校友推荐等多种求职渠道,到企业参与相对独立的就业相关实践活动。应届毕业生参加专升本、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等考试准备也可视为岗位实习。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院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院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明确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教学系部等各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失职追责办法。

第五条 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并按计划与大纲实施实习活动,不得随意变更。学院每年度要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院和系部(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会同系部应考察、评估实习单位,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业务范围、专技人员情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并形成书面报告,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学院和各系部(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各系部(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认识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跟岗实习一般应由学院集中统一安排。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主联系选择实习(后称“自联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学生家长应加强自联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自联实习单位,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联实习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署意见;

2.系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3.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自联介绍信》《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联实习单位承诺书》,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家长签署意见;

4.将《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自联介绍信回执》、《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联实习单位承诺书》和自联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回执三份材料交系部存档;

就业实习可由各系部(二级学院)统筹安排,也可由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就业实习单位。签订订单班、冠名班的应届毕业生应由各系部(二级学院)按协议安排到相关企业进行就业实习,其他应届毕业生可以根据招聘会、校友推荐等多种求职渠道选择就业实习单位。所有应届毕业生均需要参加就业实习,向系部(二级学院)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三方协议等就业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系部(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习工作需要,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自联实习学生,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人数达到 20人及以上的,学院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定期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不足20人的,学院应明确委托由实习单位进行管理,学院须安排专业老师或管理人员定期与实习单位或学生进行电话沟通和巡视,建立相应的实习档案,定期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指导教师建议每周按12课时计算工作量,计入绩效考核、晋岗晋级和职称评定,不发放劳务津贴。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对顶岗实习过程中各环节进行检查,采用自查、中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顶岗实习前期安排、中期实施、后期总结等各阶段进展及实施成效进行督查,及时公布督查结果,以保障跟岗、顶岗实习各阶段的质量。

第十五条 实习派送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实习派送人员由系部相关人员、专业教师、各部门行管人员组成。派送完成后须认真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护送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回执单》,并与《三方实习协议》一起交至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院统筹、招生就业处负责、系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的管理机制,明确学院、各处室、教学系部、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的管理职责,及时沟通,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就业、教学、学生、组织、计财、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组织人事处、计财计划财务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及系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实习基地开发和建设规划;负责实习经费的审批;监督实习经费的使用;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实习基地调查研究;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门研究学生实习工作;专题研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学生人身安全及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招生就业处

1. 负责制定学院、学生与实习单位三方协议框架。

2. 负责落实实习基地开发和建设规划,负责全校实习单位的选定审核,签订三方协议,协调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

3. 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优生优推、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做好实习生推荐选拔和实习安排工作。

4. 安全将学生派送至各定点实习基地。

5. 定期组织实习检查,经常深入各实习基地,掌握学生实习情况,研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

6. 利用电话、QQ 等形式,与各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联系,及时发现并按程序处理突发性事件。

7.按程序组织优秀实习生评比。

8.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实习管理水平。

9.负责统一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10. 做好实习指导教师的课时统计工作

(二)教务处

1.牵头制订各专业实习大纲,指导实习教学,研究解决理论教学和技能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2.牵头制订《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鉴定手册》。

3. 牵头制订学生实习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4. 会同招生就业处制定专业实习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学生处、组织人事处

1.负责加强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多种方式与实习学生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动态;

2.指导实习队建立学生党团组织,指导实习队党团组织活动;

3.对表现优秀者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实习生按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及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认同教务处提交实习指导教师课时,其课时量纳入职称评定、晋岗晋级、评先评优。

(四)保卫处

负责协助处理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医疗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

(五)教学系部(二级学院)

1.积极开发实习基地;

2.负责组织安排老师进行专业实习检查;

3.负责实习班级班主任、实习指导老师的选定和督导;

4.负责按实习教学质量监控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业务检查;

5.配合教务部门起草各专业实习大纲;

6.配合招生就业处组织好实习生的推荐和选拔、实习生的护送工作;

7.配合学生处、组织部、团委建立实习队党团组织并指导工作,配合招生就业处选定实习队队长并指导工作;

8.配合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处理实习中的突发性事件,并与实习单位一道组织优秀实习生评比;

9.建立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和实习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加强学生交通、饮食、住宿、医疗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严控安全事故发生。

(六)实习指导教师

1.学生实习前,按照二级学院实习工作小组的安排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领会实习的目的和要求,熟悉实习有关管理制度、强调纪律,并进行安全教育;

2.学生到岗后,及时掌握学生新的联系方式,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确保交流畅通;

3.做好实习学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工作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如发生重大问题或班主任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系部报告并告知家长,由教学系部会同学院职能部门及家长共同处理;

5.保持每月与每名实习学生不少于一次的电话联系和信息交流,并将记录上交系部;

6.按规定程序及时通知、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的考试、招聘等活动;

7.完成所在班级学生就业信息管理及数据报送工作;

8.完成系部和学院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就业创业专干

1.落实系部工作部署,及时向实习学生发布经学院认可的用人单位信息;

2.配合招生就业处组织好用人单位的考试、面试等与招聘相关的工作,准确记录实习生的实习单位及联系方式,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安排,及时上报实习生相关数据;

3.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实习生护送工作,确保实习生按时平安到达实习单位;

4.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工作和表现情况,督促本系部实习生遵守实习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生产流程要求,发现不良倾向,及时处理并报告,协同处理,完成系部、学院安排的实习工作任务;

5.每月召开一次实习生会议,总结成绩,提出问题;每月主动向系部、招生就业处作一次汇报,反映情况,听取工作布置;

6.督促本系部实习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鉴定。

7.就业创业专干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八)实习生家长

1.经常与学生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

教育学生遵章守纪、注意安全、勤奋工作;

2.保持与班主任的联系,互通信息,及时处理问题。

(九)实习单位

1.负责提供实习岗位,与学院、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

2.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进行轮岗实习;

3.安排专人负责实习学生的实习指导和生活管理;

4.按协议支付实习报酬;

5.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对身心健康有害的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学生实习期间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院、实习单位、学生及家长协商处理;

6.学生实习期满,签署实习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参加毕业实习且有意愿留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当与实习学生签订教育部制定的《协议书》或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系部(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一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二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三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系部(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院领导小组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习检查

1.摸底性检查:毕业实习学生摸底性检查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时间在 10 11月份。主要目的是:了解实习生到位情况,确定实习生人数;了解食宿及实习安排情况;认真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摸底性检查登记表》。

2.日常检查: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对实习学生的日常检查工作分为两种:①电话联系检查。由实习就业专干负责与各实习单位每月至少电话联系一次,主要联系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并做好登记。②建立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实习生 QQ 群、微信群,通过网络及时向学生传达学院精神并及时掌握实习动态。

3.抽查:主要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重点实习单位的检查,确保实习教学质量,巩固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协调并加强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联系。

4.普查:毕业实习检查,安排在5-6 月份,招生就业指处制定方案,组织各系部(二级学院)和就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工作步骤是:电话抽查,了解毕业生毕业实习情况;根据电话抽查情况,选择用人单位现场核实毕业生实习情况,现场听取企业反馈意见、学生反馈意见,提出要求;对实习生进行必要的考核;将实习生合理意见向招生就业处反馈;认真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检查登记表》。最后,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召开会议总结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若需参加考试、考级、考证、比赛及技能鉴定等特殊活动时,须由相关系部报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向实习单位发函确定。如因家庭或个人原因需请假时,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实习单位申请审批即可;三天以上的,需报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通过后再向实习单位发函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提交个人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经家长签字,转出和转入单位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系部部统一收阅《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向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提交《指导教师实习周志》、实习总结和成绩汇总表。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并将实习工作纳入系部、就业创业专干、班主任、辅导员绩效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实习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学院会同实习单位进行优秀实习生评比,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级优秀实习生评比审批表》。

第三十六条 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对实习场所、交通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处理,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学院要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实习前风险预防培训、实习过程风险管控、出险后提供专业索赔建议和协助索赔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习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条 实习单位和学院要对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交通安全常识等进行实习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学院、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权益得到及时保护。鼓励实习学生或学生家长本着自愿原则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院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实习报酬中抵扣。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期间安全管理,教育学生谨慎参与实习地周边社会活动,减少不必要外出,按时就寝,保障学生实习来回交通安全、实习期间的出行和住宿安全。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湘西经济贸易学校、湘西州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联实习介绍信

附件2: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联实习单位承诺书

附件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202235


附件1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自联实习介绍信

兹介绍我院 系学生 去贵单位联系(跟岗¨、顶岗¨)实习有关事宜,望予以接洽。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自联实习介绍信回执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我单位同意接收你院 系学生 来我单位进行(跟岗¨、顶岗¨)实习,实习时间为 日至 日。

(单位盖章)


附件2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自联实习单位承诺书

本人是 班级学生,申请自主联系 作为本次实习单位,实习 月,时间从 日开始至 日终止。本人对该单位的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进行了实地了解,该单位符合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的要求。

实习期间,我将自觉遵守学校实习管理规定,完成实习任务。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本人就自主实习期间各类责任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不参加任何非法集会活动;不浏览非法网页;不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起哄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格遵守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期间的各项安全要求,安全操作规程,一切在实习指导教师(师傅)指导之下工作,严禁盲目擅动,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

三、与实习单位协商,在实习期间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包括:(1)实习单位的信息,学生信息;(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方式;(13)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每周定期保持与班主任、辅导员、学校指派的实习指导教师联系。积极主动与指导老师联系,认真执行指导老师的实习指导,完成实习管理系统平台的各项规定,否则实习成绩以不合格计算。

五、实习期间,确需中途离开单位或终止工作,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学院同意批准,并跟实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

六、告之家长主动监督并督促学生注意安全,认真完成实习。

七、外出实习期间一切经费由本人承担。

八、外出实习期间,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承担安全责任和后果。

学生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家长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附实习单位信息

实习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学院、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实习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合同编号: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二〇二


为指导和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三方协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协议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的示范文本,使用人(当事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等前提下,遵照《三方协议》订立具体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三方协议》适用于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需进行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学生。

3.《三方协议》中有横线的地方,当事人应针对相应的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不作约定时,则填写“无”或划“/”。

4.各协议当事人可针对《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最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1.职业学校学生: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学生。

2.实习单位: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单位。

3.学生实习:指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4.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5.实习项目:指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岗位实习项目,由职业学校填写。

6.实习岗位:指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岗位类别或具体工作岗位,由实习单位填写。

7.实习时间: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根据专业培养需要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8.就餐条件:指岗位实习学生的就餐地点、频次及相关费用等。

9.住宿条件:指岗位实习学生的住宿地点、住宿房间分配情况、住宿房间基础设施条件及相关费用等。

10.实习指导教师:指职业学校负责指导、管理学生岗位实习的教师。

11.实习指导人员:指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学生岗位实习的专门人员。

12.专业对口:指学生实习岗位与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

13.实习责任保险:指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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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文本

一、基本信息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五、协议解除

六、附则

第二部分 协议附件

一、补充协议(如有可附)

二、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三、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学校):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实习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学生):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甲方拟安排 学院(系、部) 专业学生 (丙方)赴乙方进行岗位实习。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基本信息

1.实习项目(甲方填写):

2.实习岗位(乙方填写):

3.实习地点:

4.实习时间:

5.工作时间:

6.实习报酬

报酬金额: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7.食宿条件

就餐条件:

住宿条件:

8.甲方实习指导教师: 联系电话:

9.乙方实习指导人员: 联系电话: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联系乙方,并审核乙方实习资质及条件,确保乙方符合实习要求,提供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安排丙方跨专业大类实习,不得仅安排丙方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会同乙方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并向丙方下达实习任务。

3.会同乙方制定丙方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丙方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对实习工作和丙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4.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丙方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丙方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丙方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投保费用不得向丙方另行收取或从丙方实习报酬中抵扣。

5.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一年级在校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丙方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丙方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丙方从事Ⅲ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8)安排丙方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应当保障丙方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丙方加班和上夜班。

7.不得向丙方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丙方财物。

8.为丙方选派合格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丙方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开展实习前培训,使丙方和实习指导教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对丙方做好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工匠精神、心理健康等相关方面的教育。

9.督促实习指导教师随时与乙方实习指导人员联系并了解丙方情况,共同管理,全程指导,做好巡查,并配合乙方做好丙方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理实习中发现的问题。

10.实习期间,对丙方发生的有关实习问题与乙方协商解决;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会同乙方按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11.实习期满,根据丙方的实习报告、乙方对丙方的实习鉴定和甲方实习评价意见,综合评定丙方的实习成绩。

12.公布热线电话(邮箱),对各方的咨询及时回复,对反映的问题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热线电话: 邮箱:

13.甲方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本协议其他规定的丙方进行思想教育,对丙方违规行为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经甲乙双方研究后,由甲方给予丙方纪律处分。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组织做好丙方实习工作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三方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学生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7学生实习总结;(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等。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会同甲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丙方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协助甲方制定丙方岗位实习方案,保障丙方的实习质量。

3.定期向甲方通报丙方实习情况,遇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报甲方,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4.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由乙方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丙方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丙方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丙方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会同甲方做好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等善后工作。乙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投保费用不得向丙方另行收取或从丙方实习报酬中抵扣。

5.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岗位为丙方提供实习机会,所安排的工作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丙方身心健康;不得仅安排丙方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为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落实法律规定的反性骚扰制度,不得体罚、侮辱、骚扰丙方,保护丙方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

6. 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1)接收一年级在校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2)接收未满16周岁的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丙方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丙方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丙方从事Ⅲ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8)安排丙方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7.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应当保障丙方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丙方加班和上夜班。

8.实习期间,如为丙方提供统一住宿,应为其建立住宿管理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如不为丙方提供统一住宿,应知会甲方并督促丙方办理相应手续。

9.不得向丙方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丙方财物。

10.会同甲方对丙方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工匠精神、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对丙方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不得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丙方参加实习。

11.乙方安排合格的专业人员对丙方实习进行指导,并对丙方在实习期间进行管理。

12.乙方根据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丙方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丙方适当的实习报酬。丙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合理确定实习期间的报酬,并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丙方,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其他方转发。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岗位实习天数乘以日均报酬标准计发。

13.在实习结束时根据实习情况对丙方作出实习考核鉴定。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人身、财物及交通安全,保护好个人信息,预防网络、电话、传销等诈骗。严禁涉黄、涉赌、涉毒、酗酒,严禁到违禁水域游泳或参与等其他危险活动,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等。

2.遵守甲乙双方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三方协议,认真实习,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不得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无故拒绝实习,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3.若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三方协议,应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在签订本协议时,丙方应将实习情况告知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取得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甲乙双方备案后方可办理。

6.习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或终止实习的,应提前七日向甲乙双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书面同意材料,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妥离岗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

7.严格按照乙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开展工作,爱护乙方设施设备,有安全风险的操作必须在乙方专门人员指导下进行。保守乙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保证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后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8.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投诉。丙方认为乙方安排的工作内容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协调处理。

9.实习期间,丙方发生人身等伤害事故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协议解除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同意不可随意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3.有关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实习期届满或丙方实习结束时终止。

5.甲、乙、丙任何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与丙方实习相关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协议条款中涉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中规定的原则上“不得”的,如实习因特殊要求存在不履行的可能,甲、乙、丙三方需事先协商一致、签订同意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方可实施,不视为违约。

7.如丙方集体签订协议,需由丙方代表签字,其他所有丙方需签订相应委托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丙方代表在签字前,应将协议文本内容提前告知每一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在签署后将协议副本交每一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丙方)。

8. 其他事项:


甲方:(学校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方:(实习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签字)

附件:

1.补充协议(若有)

2.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3.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


附件1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特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一、

1.

2.

3.

二、

1.

2.

3.

1


附件2

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

尊敬的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您好!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等要求,您的孩子参加岗位实习、签订《三方协议》,应取得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现您的子女 学院(系、部) 专业 班的学生,将于 日至 日到 实习单位)参加岗位实习,需要您了解并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实习是依据《规定》《三方协议》等规章制度具体开展的,您的孩子享受《三方协议》中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三方协议》中的义务。

2.实习单位是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遴选的符合学生岗位实习要求的企业。

3.岗位实习是教学的一部分,您的孩子应按学校要求按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如有违反实习规定的行为,经查实,会影响其实习成绩。

4.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必须定期向自己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汇报实习情况,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的指导和相关要求,并按进度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实习内容。

5.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将会为学生统一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6.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必须与指导教师保持通讯畅通,更换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告知,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本知情同意书一式叁份,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各壹份)

………………………………………………………………………

(学校):

我们已经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三方协议》各项条款及上述知情同意书内容。实习期间,我们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督促孩子在实习期间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安全,主动关注校方通知与班级通知,并配合校方工作,以协助本次实习活动顺利完成。

签名:

与学生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附件3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签约委托书

委托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受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为了便于《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顺利签订,协议丙方采取集体授权委托方式,由多名学生集体委托其中一人作为受托人,代为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人已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三方协议》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授权事项:

1.签订《三方协议》;

2.办理签约时的各项手续,收取、转交《三方协议》等各项文件;

3.委托期限自 日至 日;

4.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附件签名)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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